刚看了一个报道:
这个报道感动了一上网就火了,大家一致表示感动,觉得“好男人啊,嫁这样的男人死也不后悔!”刚开始,我也觉得感动,浮躁的社会,还有这样不离不弃的丈夫,何求啊?
后来,我又仔细看了整篇报道,心里有了些不和谐的想法,所以想谈下,欢喜大家对这次“感人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文中描述说:“ 9日18时左右,海安县交巡警大队城南中队教导员崔储兵、交警周星等3人正沿着204国道巡逻。而就在这一路段,一场车祸刚刚发生。当时,一辆从南通开往海安的苏F32291牌照的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此刻,一辆轿车正沿着328省道从西面驶来,车内坐着一家三口,丈夫开车,妻子坐在副驾驶位上,7岁的女儿坐在后座。两车在瞬间相撞,轿车撞到大客车前部,车门严重变形,深深地凹了进去。在强大惯性和撞击力下,轿车冲到了路基下。”
大客车司机说:“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看到有轿车突然出现在车前,考虑到车上有20多名乘客,他立即向右打方向盘,但仍躲避不及,撞上轿车右前侧。”
从以上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发前,轿车行驶在省道上,大客车行驶在国道上;大客车向右大方向盘,还是撞上了轿车的右前侧,说明大客车是直行,小轿车出现在其左边;有两种可能,第一,是小轿车在交汇路口直行,第二,是小轿车在丁字路口左转。
那么,交汇路口两车相撞,谁的责任?
如果有信号灯或者交警指挥,当然闯红灯的,或不听交警指挥的负责。交警当时是在巡逻。
假设没有交警,没有红绿灯的情况,首先看有无让车指示牌,如果有,那么,有让车标示的一方在通过路口时,应让行。如果没有,那么应让右边路口来车先行。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JC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那么,如果是这种情况,小轿车应让大客车先行。除非大客车行驶一方有让车的指示牌。但个人认为,在国道和省道的交汇路口,国道让省道先行的可能性不大吧?
那么这样说来,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其实老婆是被老公害死的?老公才是真正杀死老婆的凶手!如果他能更遵守交通规则,能够停车避让,是不是可以避免这起车祸呢?(当然,我不在车祸现场,不了解事实真相,只是基于报道的猜测)如果老公在事发后的举动感动了这么多的网友,那老公这个肇事者是不是可以被原谅呢?我希望大家都能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