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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ZF令 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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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 硕士二年级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武汉ZF法制网 2013-01-06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报市ZF后,我办广泛征求了各区ZF、开发区及风景区管委会和市ZF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武汉ZF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书面意见81(63+18)份,电子邮件214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办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对《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征收程序1、根据市民提出的“做出征收决定后,要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信息,资质”的意见,在《办法》中增加了 “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 的规定。2、根据提出的“征收补偿谈判的全过程及补偿款数额,应该公开透明,ZF部门有义务公布”的意见,增加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的内容。并且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3、根据提出的“提高征收工作人员素质”的意见,在《办法》第九条后增加“征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考核,持证上岗”的内容。二、关于补偿及标准1、增加了关于经租房、文革产等遗留问题的解决及补偿标准。具体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2、增加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内容,重申了国务院《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3、根据提出的“住改非房屋如何认定,如何补偿?”的意见,新增加了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ZF制定。”4、根据提出的“装修费如何补偿,应当明确”的意见,在《办法》中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5、根据提出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的建议,在《办法》中将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从“15%”提高到“20%”。6、根据提出的“建筑面积补助应当提高,或者根据各地实际公摊系数差额进行补偿”的意见,我们对建筑面积补助进行了细化,具体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ZF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7、根据提出的“因房屋征收产生的相关税费(办证税费)应予减免”的意见,在《办法》中新增加了一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leejing76 博士一年级

mark

天涯明月sword 硕士二年级

政策是一方面,看执行了。武汉大的城中村还剩几个没拆?

wlsh 硕士一年级

有鬼用

河蟹 博士后

he he ...

黑人 硕士二年级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长江日报 报业集团数字报纸2013.1.1.

2012年9月24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武汉市人民ZF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ZF令第234号颁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办法》的出台对武汉市的房屋征收工作有着怎样的指导意义,从哪些方面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现就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答: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征收条例》从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了规范,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制度。因此,为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切实推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和保障公共利益,有必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ZF规章以规范和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的程序有明确规定,本《办法》对此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即: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ZF审定;2、人民ZF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ZF常务会议讨论决定;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三、哪些情形,ZF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国务院《征收条例》对ZF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与《征收条例》保持一致,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ZF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ZF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ZF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ZF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规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对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征收房屋,怎样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答: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征收房屋,除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外,还可以有哪些补助?

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ZF制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ZF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对符合条件的Z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ZF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ZF制定。

七、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怎样给予补偿?

答:《办法》规定,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补助,直接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保底政策有何变化?

答:《办法》对拆迁标准补偿的保底政策做了适当放宽。以前的拆迁政策则是规定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本《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ZF依照《征收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ZF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怎么办?

答:在《办法》实施之日前,武汉市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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