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对患者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致患者利益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颁布的《护士条例》中也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理人员首先自身要有强烈的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知法懂法,将尊重患者隐私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以真实案例为护士敲响警钟,正确指导护士的临床实践,防止其在无意中发生侵权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呢?
通俗地说,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该说或用”和“不该看或听”。
“不该说或不该用”,是指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隐私,这也是医疗纠纷中侵犯患者隐私的Z常见类型。包括泄露患者信息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或其他信息资料;也包括未经同意利用患者信息进行相应宣传等情况。
“不该看或不该听”,是指未经患者同意越权接触患者隐私,这也是临床实践中易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实习生擅自查看患者病历等信息;医务人员擅自允许实习生观摩治疗过程或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过度刺探或询问与诊疗无关的患者的其他信息;医务人员直接侵害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获取非诊断所需的信息等。
此外,还需注意:
1、不在患者的面前分享或者讨论相关的信息,患者的病历也应该严密保护。
2、在工作中禁止把患者的隐私当作话题进行传播,不在公共场所讨论与手术患者有关的问题,如在护士站、走廊、大厅、院区、电梯内看X线片、CT 片等; 术前访视时,谈话音量只限于双方能够听清,避免大声谈论将患者隐私暴露给同病房的其他患者。
3、在进行护理操作时,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 如导尿,会阴擦洗,灌肠等等, 但是我们一定要采取好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用屏风或者窗帘进行遮挡等。
4、当我们做科研,需要对患者进行录音,访谈,拍照等,应事先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5、不得限制患者的宗教信仰。
6、包含患者相关信息的废弃纸张,应该先撕毁再丢弃,不可随便丢弃包含患者信息的完整纸张。
结语
总之,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希望广大护士朋友通过本次事件了解更多关于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常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行差踏错,伤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