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意公司工作一年多,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在辞职前两个月才签的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里面还有包含如下内容:1.保密协议。
2.自愿放弃社保,改为现金发放。
3.离职后工资三个月以后再发。
朋友辞职后过了一月找公司要工资,按照惯例是一个月就可以拿到工资的;但是那老板忒牛,说你去告啊,我朋友气不过,跑到江汉区人力资源局说明了情况。今天劳动江汉区监察大队打电话说明天下午去下劳动监察大队!我朋友很忐忑,QQ我叫我给出个主意,本人也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所以就到得意来求助了,各位万能的意粉,这个是好事,还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