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失败与伟大 于 2012-4-26 19:20 编辑
婚姻是一种契约自由,男性与女性结为夫妻,并不能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条件进行捆绑,相反是以爱情为基础,这也是伦理要求。如果附带条件,就不是自由意志之结合,就是所谓的买卖婚姻。
如果离婚的时候有过错,法律已经规定,财产分割可以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补偿;假如都没有过错,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的无差别性(男性一般收入高,而女性在操持家务,哺育孩子上贡献大一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那种指望增加对方离婚成本来保护和巩固婚姻的人,你婚姻的基础是什么?是金钱合同吗?通过增加违约金来巩固契约?
说得再直白一点,加不加名,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自由,把加名作为婚姻的条件,这不是赤裸裸的交易是什么?而且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
PS:那种共同承担首付和还贷的情形,加名无可厚非;那种仅承担还贷的,加名也可以商量;那种一分钱不出,也想加名的人,坚决不能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