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我来告诉你为什么!
我大学的法律老师讲了一个立法原理:
在古代是没有汽车的,也不会有任何人因车祸伤亡,那么古人可以随心所欲的行走。现代人应为享受便利而使用汽车,但是给这个社会带来了风险,从此人们自由行走的权利被限制了。那么享受便利的人就应在法律上被制约、被压制。就本案来看简单的说,开车的人和骑电动车的人在风险上是不对等的,法律为了平衡双方的差距所以必须压制开汽车的人,目的就是提醒所有开车的人,“便利不是随便享受的,不小心谨慎就得承担法律风险”
这一法律原理来自西方,我们国家的立法者只到90年代末才想通,所以才修订了新的交通规则。在国外开车撞人的人是不会觉得冤枉的,不过他们的保险也非常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