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0月至今,武汉市对于购房落户颁布了两个政策,一个是2008年10月24日出台的(加上09年1月市局出台的购房落户实施细则),另一个是2009年6月5日出台的,前者是对在主城区和远城区购房落户进行了修改(后明确二手房不能落户),后者是对远城区购房落户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
如下:
2008年10月23日,武汉市人民ZF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凡在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2009年1月21日,武汉市局公布《武汉购买住房申办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即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在远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上述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住房等。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同时,《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武汉购买二手房不能落户。
仅仅半年时间,2009年6月5日,武汉市委、市ZF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再一次对购房入户政策进行调整。意见规定:凡在远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住房,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现行的购房入户政策就是,在主城区购买首次交易的商品房,其建筑面积达到100平米(含100平米)且总价在50万以上(含50万)的,远城区购房首次交易的商品房,其建筑面积达80平米(含80平米)且总价在20万以上(含20万)的,可申请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