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满6 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 年办理1 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领不得超过完锐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
(5)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一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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