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关补缴规定不变,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标准为:按60元标准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2元,两年共计24元:按照1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20元,两年共计40元:按5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00元,两年共计200元。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征收(补缴)到位。
从文字上看不补缴,不能享受2016年居民医保待遇么?打电话问人社局,他们说不知道怎么补缴,自己去问社区!前不久请假交了居民医保500块,现在又出这一腿,又不说明怎么补缴!真狠!